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山东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船舶检验资质的批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山东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船舶检验资质的批复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山东省船舶检验整体业务范围核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作为你省船舶检验机构。
二、核定山东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8〕50号)规定的 B类船舶检验机构,负责下述船舶检验工作:
(一)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国内航行船舶(含趸船)的建造检验(包括重大改建检验);
(二)本省籍国内航行船舶(含趸船)的定期营运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
(三)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水
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的检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国内船舶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检验。
三、同意山东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在青岛、烟台、威海、济南、济宁、枣庄六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船舶检验业务。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由中心根据当地船舶检验业务情况和检验能力予以核定,其业务范围不得超过省级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资质范围。
四、请你厅做好省内船舶检验的统筹规划、管理和船舶检验人员配备工作,指导山东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建立全省统一的船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
五、你省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如有变化,请你厅或者省级船舶检验机构(山东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及时报备我局。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请在本批复有效期届满前 6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复核。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4 年 6 月 4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山东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天津、山东海事局。